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第一部分:校园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校园安全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敏感神经,作为教师职业,也逐渐成为高危职业,各种问责制、道义的拷问再加上高考的压力如三座大山让教师不堪重负。目前,校园安全方面的问题比较多,但最突出的问题有如下两方面:一是各种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食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教学设施安全事故以及打架斗殴、溺水死亡、校园暴力、自杀等;二是学生心理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的屡屡发生原因较多:“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责任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素质较差;部分学生学习负担重、压力大,加上情感和人际关系处理不当,造成严重的心理障碍,诱发自残、自杀、杀人或以其他方式危害社会等极端行为,酿成悲剧。在这些因素中,心理健康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障碍和威胁校园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有足够的思想准备。由于安全方面内容量大面广,今天学习内容是通过发生在校园的一些典型案例使大家清楚校园安全无处不在,其二是知道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怎么办?
第二部分: 近年校园事件回放
一、安徽:“杨不管”事件
2008年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课堂上,授课老师杨某某对学生打架不闻不问,甚至在被打学生口吐白沫被同学送医院抢救时,仍然“坚持”把课上完,使得这起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事后各种评论在此不一一赘述,听听教育界、法律界人士的说法:安徽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齐建平表示,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老师确实有责任制止,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制止不了是另外一回事。但是,就算制止不了,老师也应该及时向学校反映此事。法律界人士指出,选择了教师职业,就是选择了一种责任担当,就要体现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当学生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老师无动于衷当冷漠的“看客”,这样的学校如何能让学生有安全感,这样的老师,又如何能让家长放心?不过,也有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人表示,仅仅谴责杨老师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思考教育的大环境和大背景。据记者了解,就在半年前,同样在吴店中学,发生1了一起轰动全国的血案。一名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个手指,原因竟是前一天下午该学生上学迟到后被老师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经丧失。该学生才15周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这件事虽然过去了半年,但至今仍让老师们心悸。究竟该不该管学生?管到什么程度?很多老师心中都没有一个标准。据当地一些教师说,除了管不住、不爱管之外,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不敢管。 有老师认为,现在国家的教育政策一边倒地保护学生,学生、家长可以侮辱侵犯老师,但老师却不敢惩戒学生,有时连正常的批评教育都无法开展。在权利保护上,学生有铜墙铁壁,老师却是一无所有,个别学生根本不把学校、老师放在眼里。碰到极端恶劣的学生,老师不仅不能管,管了还要遭报复甚至危及生命。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他们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如果不从制度上、从机制上加以改变,单纯靠对个体的谴责,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课堂上砍死教授 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内,一名男学生从口袋中掏出一把菜刀,朝正在上课的程教授的脖子砍去,当场将其砍倒。随后,该男子掏出手机拨打110报警。当晚7点,程教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上海:商学院失火,4名女生跳楼身亡 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徐汇校区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4名女生从6楼宿舍阳台跳下逃生,当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寝室里使用“热得快”引发电器故障并将周围可燃物引燃所致。
四、吉林:一所小学153名学生餐后出现中毒现象 11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吉林市昌邑区第三实验小学的学生在校内饮用豆浆。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28日,一位家长告诉记者,孩子在27日晚回家后,脸色就不好。晚饭过后便开始不断呕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才发现该校很多孩子也都出现了这种情况。
五、陕西:定边县堆子梁11名小学生煤气中毒身亡 12月1日夜到2日晨,陕西省定边县堆子梁中学(含小学和初中)发生一起煤气中毒事故。同一宿舍的12名四年级女生煤气中毒,其中11人抢救无效遇难 各种各样看似“偶然”的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煤气中毒、食物中毒、消防事故……还有多少年轻的生命可以这样被剥夺、被戕害?事故的教训是深刻的,事故的代价也是非常高昂的,同学用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给我们带来了惨痛的教训,这样的悲剧应引起人们反思。
第三部分: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案例一】课堂安全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
评析:根据《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
【案例二】课堂安全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审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评析: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例三】体育课安全
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的要求。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 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评析: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和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诸老师的教学所造成的。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 (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的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